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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诉讼参与人不得通过微博直播庭审

2012年12月24日 20: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法庭纪律做出重大修改,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参与人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极个别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多次提醒、训诫仍不服从法庭指挥,以致被依法强行带离法庭,引发了舆论关注。

  这名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解释》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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