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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 禁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

2012年12月25日 16: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多字,明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同步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意在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新规定。

  《解释》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即使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证人、鉴定人,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他到庭,这是为了保证控辩双方质证权的有效的行使,也是为保证法庭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一定程度上也是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证人鉴定人都不到庭,庭审更多是依赖书面审这么一个现实的问题。

  司法解释新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令制度。

  周加海:强制证人出庭这个规定写入法律之后,实践中怎么操作是个问题,我们认为,强制证人出庭的,应该有个手续,必须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司法解释明确,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法庭纪律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后旁听案件不得发博客和微博。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介绍,近年来,在一些庭审中,一些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通过高科技手段对庭审进行录制,或者通过发博客、微博的方式对庭审进行所谓的直播,甚至哄闹法庭,所以司法解释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规定。

  周加海:主要是增加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这么一个规定。

  除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其他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周加海: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如果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往往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此外我们也认为你诉讼参与人到法庭来,应该专注庭审,如果你不专注庭审,发博客发邮件,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记者孙莹)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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