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23万元卖房后悔拒付房 被判赔偿增值损失33万元
中新网盐城12月25日电 (谷华 陈华 大韦)买卖双方原本约定230000元的房屋售价,结果卖方见房价上涨而后悔,拒不交房。25日,江苏东台市法院判决卖方向买方赔偿该房增值部分333000元。
李某在2008年因拆迁获得一套回迁安置房,但外孙出生后,他便想去女儿所在的城市帮忙带小孩。2009年5月,李某和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以每平方米2000元总价2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李某付定金70000元。房屋卖出后,李某看到房价不断上升,异常后悔,干脆不履行合同,还将该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2011年5月,陈某迫于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自己此后高价购房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不仅不履行交房义务,反而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女名下,构成根本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房屋评估价为563000元,而合同价为230000元,故被告李某违约造成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为333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陈某、被告李某2009年5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陈某定金70000元,赔偿陈某损失333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