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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修改盗抢险条款以扩大理赔范围

2012年12月27日 11:16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圆桌议题

  11月7日一大早,家住南昌市红谷滩的黄先生发现,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左侧前后两个车轮没了。他随即联系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理赔中心。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轮胎被盗不属理赔范围。

  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但是保险公司均以此不在理赔范围内,将消费者的维权挡在门外。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盗抢险属于霸王条款,但是在目前的民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框架内,他们的举证工作困难重重。如何突破这种限制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险公司又该如何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主持人

  余桂华

  嘉宾

  杜宇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继恒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合同法讲师

  李伟达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张怡超 江西财经大学商经法博士

  徐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万栋油 私家车车主

  知情权之争

  在买保险过程中,大多车主对保险合同并没有仔细研究,消费者认为只要给车买了盗抢险,车子的任何损害都能根据这一险种获得赔偿,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对于这样的纠纷,大家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又该如何举证?

  杜宇:从实践中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往往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将有利的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却说已经告知了。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很头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做法,保险公司设立电话回访制度,明确告知消费者买了哪些保险,哪些条款是免责的。

  李伟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即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这一规定来说,我认为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徐静:对于轮胎被盗,不在盗抢险理赔范围之内,尽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注意提示消费者,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但我认为,对于已经标示出来了的,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的条款,应该区分对待,如果这个条款连普通人都能理解,也没有什么异议,仅仅是因为消费者在买了保险后,不去仔细看条款,等到有纠纷时,才了解到该纠纷不在理赔范围内,那么就不应该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而对于那些比较晦涩难懂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做明确提示,并保留证据,这样就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公平交易权之争

  在零部件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购买了盗抢险的车主往往被告知不能获赔,因为盗抢险仅在全车被偷的情况下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否有失公平,这一规定是否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相背道而驰?

  张怡超:我认为盗抢险的范围应当包括对整车、车胎、车门、车灯等零部件。事实上,偷盗整车的概率要比偷盗汽车零部件低,保险公司作出的整车被盗才赔偿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条款就是有失公平的条款。《保险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保险行业合理有序的发展,同时加强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目前的盗抢险理赔范围显然与这种精神相违背。

  张继恒:我认为保险公司作出的盗抢险理赔范围仅限于整车被盗解释的还是站得住脚的,并没有违背《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因为在《保险法》中有一项近因原则,其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所以说不是所有原因造成的事故都能获得赔偿。然而,消费者在买了保险后就放松警惕,甚至走入个凡是损害就能获赔的误区。

  万栋油:盗抢险理赔范围的公平问题,立场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从保险业来说,他们认为是公平的,因为盗抢险的理赔范围扩大到汽车的零部件,势必会加大他们的工作量,进而增加他们的成本。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盗抢险是有失公平的,用一些消费者的话说,整车被盗的可能性极小,早知道汽车零部件不在理赔范围内,还不如不买盗抢险。这与《保险法》要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相违背的。

  霸王条款之争

  消费者对盗抢险的理解是,既然我购买了就意味着车零部件被盗也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而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样,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必然存在分歧,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一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张继恒: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做不同的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不但在保单上没有作出明确的免责文字提示,也没有告知消费者免责事项,以及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么这就是霸王条款,反之则不是。

  李伟达:对于盗抢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事先准备好了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因此,这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当然,霸王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该条款无效。

  徐静:在我看来,所谓的霸王条款,应该是未作提示或者说明,而且该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擅自为消费者设立不合理的义务,进而免除自身的责任。盗抢险的免责内容尽管有令消费者不满意的地方,但是它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私自为消费者设立不合理的义务,只是理赔的范围比较狭窄。但是,消费者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买或不买。因此,这不属于霸王条款。

  另外,有的保险公司也在改进,他们推出了针对汽车零部件的险种,可以说这是一个市场行为。随着保险业竞争的加剧,盗抢险也将会引申出针对汽车零部件的险种。

  建议 修改盗抢险条款扩大理赔范围

  汽车零部件被盗的事情时有发生,最终保险公司均根据条款拒绝赔偿,那么消费者该如何来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从制度层面来防止类似的纠纷发生?

  张继恒:投保人要提高自己的投保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态。事实上,除了交强险外,其他的商业险种,消费者要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选择。盗抢险是汽车全险中的一种,但是消费者的理解与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释时常有出入,这就要求消费者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条款、保存好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作为证据,在存在纠纷时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

  杜宇:民事纠纷在举证责任上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对于在保险领域内的纠纷,这对投保人是非常不利的。尽管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上要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但是该条款也给了保险公司一个选择的权利,因为后面还补充了“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的字样。我认为这个条款本身就存在相矛盾之处。《保险法》应该在免责条款上明确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会只说对消费者有利的,而不提及或者轻描淡写提及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如果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便有条款在,而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提醒和告知消费者,那么保险公司就得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怡超:我认为保险公司除了明确告知消费者自己的免责条款外,更重要的是及时推出类似车窗损害险等险种,这样即便是汽车零部件被盗,消费者也不用过多的担心。至于保险公司声称的担心消费者监守自盗问题,我认为是保险公司的借口。保险公司不能唯利是图,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徐静: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其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消费者如果对这个条款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法制部门提出,另外,消费者也可以向监督机构,如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修改该通知内容,以扩大盗抢险的理赔范围,将汽车零部件被盗纳入其中。(新法制报 实习生 万文丽 记者 余桂华)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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