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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警讯问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

2012年12月27日 11:1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公安部昨天发布修订后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规定》明确要求,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要全程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

  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增107条,修改244条。

  根据《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辩护方面,《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明确要求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为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

  强制措施方面,《规定》要求,监视居住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据了解,《规定》将于明年元旦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记者袁国礼)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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