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个体户购入假烟意欲牟利 未销售就被抓挨罚8万

2012年12月27日 15:19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明知是假冒名烟,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我市一名个体户仍然购进410条准备牟取暴利。结果,还没等捞着一分钱就被抓了。昨日记者采访获知,法院一审认定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其处以罚金8万元。这下,他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1958年出生、文盲个体户刘某某在我市经营着一家礼品回收店。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分别于今年6月15日和16日两天购进了410条假烟打算在自己的店里销售。其中,假冒“呼伦贝尔”烟8条、假冒“黄鹤楼”烟5条、假冒“中华”182条、假冒“玉溪”190条、假冒“芙蓉王”25条。经鉴定,上述商品货值15.2万元。事实上,“呼伦贝尔”、“黄鹤楼”、“中华”、“玉溪”、“芙蓉王”均为各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卷烟商标,且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均在法律有效保护期限内。法院认为,刘某某明知其所购进的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从他处低价大量购进并打算进行销售,数额较大。法院经查,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名,依法应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断。但鉴于其犯罪未遂,且在审理期间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销售金额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记者 何芳)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