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加强监督管理养老服务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余湛奕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服务。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法指明,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针对养老机构收费混乱等民众关注的热点,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法增加: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在社会保障方面,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法还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该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