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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明确罚则 罚款万元起价

2012年12月29日 13:53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河北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现象明确罚则

  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河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对于违反规定的,《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问题,《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记者李昱霖)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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