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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成网上发帖投诉 法院认定求租者属诽谤

2013年01月04日 10:2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一是受害人确因该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也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海南省海口市一家商场的女经理王利将客户求租者龚新告上法庭,诉称:因商铺租赁的问题与求租者龚新结怨,龚新先是到商场举牌投诉,接着在网上发帖对其辱骂攻击,之后又向法院起诉。龚新一系列的举动,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严重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龚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王利的侵权;同时限期在商场门口张贴声明,向王利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利人民币5000元。

  女经理遭网帖攻击

  今年28岁的王利,是海口一家商场负责铺面招租的经理。两年前,王利因商铺租赁问题与求租者龚新结怨。最近,对方相继针对她发起报复性攻击。先是在王利单位门前,他们手里举着“强烈要求商场经理王利还我3万元血汗钱”的牌子到商场搅局;接着,王利在网上发现有攻击她的帖子——每次打开一家本土主题的论坛,就会看到不少关于辱骂和攻击她的负面网帖。

  这让王利苦恼不堪,更让她没想到的是,对方又通过法律途径对她进行诉讼。让王利觉得宽慰的是,在对方通过法律途径状告自己的过程中,对方先后在一审、二审中败诉,两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王利原本以为,事情会到此终止,可是她在网上发现,网络论坛上仍然有不断更新的帖子,继续对她进行人身攻击。2012年3月,王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开始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出租铺面结怨闹事

  在法庭上,王利称此事始于2010年2月。她负责商场铺面的招租审查工作,当时,求租客户男子龚新来到商场希望租赁一个铺面。但审查后,王利认为龚新的条件不符合商场招租要求,就没有答应,两人为此结怨。

  王利诉称,因为龚新在他们商场租铺面最终未能如愿,便心生怨恨。龚新曾给她打电话扬言:“如果得不到铺面就要让你好看。”从2010年3月开始,王利便接连遇到麻烦。到2011年2月,龚新等人举着“强烈要求商场经理王利还我3万元血汗钱”的牌子来到商场门前,引来众人围观,王利因此产生巨大精神压力。商场内部工作组也进行调查,结果是龚新的行为纯属造谣。

  王利还称,龚新先后发了10条帖子,通过造谣、恶意攻击等手段,使用“黑心”、“史上最牛”、“违法犯罪”、“黑幕”等词汇,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引来众网友围观,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龚新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对自己构成了名誉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龚新对自己造成的名誉权侵害并停止侵权,同时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庭审中,被告龚新辩称,王利并没有证据证明所有帖子都是自己所发。而且,自己所投诉的均是事实,并没有故意对王利的名誉进行诋毁,确实是王利要求他交3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他之所以进行投诉,目的也是为了引起商场的重视,并予以协调处理。

  网络诽谤也应担责

  针对此案,美兰区法院通过王利提交的照片和论坛发布的帖子,以及龚新向王利所在商场投诉的材料,认定了相关事实。

  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为商场商铺租赁事宜产生纠纷,关于王利是否收取了龚新的费用,在此前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作出认定——没有证据表明二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因此,龚新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形下,故意捏造事实,使用不恰当的文字,公开在王利工作的商场门口举牌并大肆宣扬,并造成网络出现大量针对王利不实言论被广泛传播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一是受害人确因该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也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侵犯他人名誉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龚新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常投诉的范围,明显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使他人对王利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重大损害。王利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最终,美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链接

  海南某投资集团和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2009年7月和8月,海南某投资集团董事长卞某分别在多个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暗示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卫某所在公司贿赂法官。之后,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发表博文作出回应,并称卞某是骗子。卞某认为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即是卫某,便将矛头直接指向卫某,继续在网上发文,指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是他人情妇等。卞某的一系列博文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人次。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卞某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遂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说“法” 权益受损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受国家宪法及法律保护,国家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本案中,龚新因求租不成,便意图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投诉”、“维权”,其行为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损害了王利的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如若公民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定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途径维权,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邢东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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