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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刑诉法修正案对职权机关办案将是巨大挑战

2013年01月04日 14:24 来源:国际在线 参与互动(0)

  一部在中国关系到所有人自由、权利与生命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这部新修改的法律将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等种种司法恶疾将有望得到制度性的改变。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后的第二次“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不但大幅扩容,从225条增加到290条;还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等热点问题作出修改。

  这部新法的出台,既得益于中国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也和近些年来频频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不无关系。如云南的杜培武案、湖北的佘祥林案,河南的赵作海案,所谓的凶手都是因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而被冤枉入狱,直到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复活”,冤情才得以昭雪。对此,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教授认为,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源自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很多人在理解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时候有偏差,认为刑事诉讼就是职权机关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的人认为应该不择手段,在手段方面不要过多的考虑,程序方面也不要过多的顾及。只要有助于完成这个任务就行了。在我看来,采用这种侵犯人权的方式来追诉犯罪,不仅手段是野蛮的,目标也往往因此受到扭曲。刑讯逼供的方式经常会导致冤案错案。”

  新法从制度设计上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加以规避。例如,在总则中,新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这被认为是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时,新法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还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条新规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旧司法观念的颠覆。此外,新法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这被认为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新法还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舆论认为此举将有助于根除“躲猫猫死”等看守所内的黑幕。

  新法既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格规范了职权机关的办案行为,约束了公权力的使用。在王敏远教授看来,对职权机关而言,这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职权机关的任务更加重了,对他们的规范更加严了。如果说早期我们的刑事诉讼要求的就是你把案子办对了就行,我们经常讲办对了,就是说这个人真的是罪犯,把他准确地按照法律的规定绳之以法,准确地定罪量刑就可以了。现在刑事诉讼法不断提的要求是什么呢,你不仅要实体上办对了,而且方法也要对头了。你还要采取文明的方法,规范的方法,保障人权的方法,公权力有所约束的方法办理案件。”

  伴随着新法的施行,中国传统的办案方式也将发生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将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那么,面对转变和挑战,有关的职权机关将怎样应对,他们是否准备好了呢?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表示:“(要求)你既要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但是同时又要合法地、程序公正地、代价尽可能小地去侦查破案。就是说你要受很多的规制、制约和约束。在证据制度方面,怎么来防止刑讯逼供,怎么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怎么样排除非法证据,在证据方面我们怎么样来更严格细致准确合法的收集、判断、审查、运用证据,这些我们都有了更严的、更高的要求。在强制措施方面,我们的自律更严更强了,因为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离不开拘留、逮捕,当然也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人以及对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这些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财产权、人身安全。这些措施我们要用,但是要避免无谓的使用,有利于侦查破案要用,但是要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也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且于2013年1月1日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步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共548条,7万多字,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人们有理由相信,在新刑诉法的切实履行下,在各个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2013年,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公正有效的保障。(记者 蔡靖骉、吴倩)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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