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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实施

2013年01月05日 14:17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记者4日从公安部获悉,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程序规定》”)近日发布,于1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民警最日常、最大量的执法行为,涉及到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出入境等一系列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程序规定》作为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最基本的规范之一,自2004年施行(2006年8月修订)以来,对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新出台的法律对公安行政执法的新要求,固化近年来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对《程序规定》作了全面修订,对公安行政强制、证据收集、涉案财物、执法公开、涉外案件办理等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据了解,《程序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行政强制权的不当使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程序规定》规定,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程序规定》规定了与刑事案件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确保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程序规定》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程序规定》强化了执法安全管理和涉案财物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装有监控设备的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的,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推行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24小时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办案部门以外的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管理保证金。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程序规定》大力推进了执法公开,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交报案人,写明案件查询方式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报案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在传唤、鉴定、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告知、通知义务。

  《程序规定》补充完善了治安调解程序,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将执法实践中多发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法侵入住宅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纳入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当事人和解制度,对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当、合理的程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体现,《程序规定》的修订出台是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举措之一。为使广大民警尽快熟悉掌握《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在行政执法中不折不扣地落实《程序规定》要求,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的统一,公安部将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把《程序规定》纳入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内容、加强执法质量考评等措施,狠抓《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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