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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骑摩托车撞伤路人被判刑

2013年01月06日 11:02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三亚一男子醉酒骑摩托车被判刑

  醉酒骑摩托车也算醉驾!

  一说醉驾,大多数人首先想到开小轿车或大车的司机。而近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一起的案件让人对醉驾有了新看法,男子林某某醉酒后骑摩托车上路,结果在海棠湾镇撞伤一名路人。林某某被认定为醉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罚金2000元,他也成为三亚醉驾摩托车被判刑的第一人。

  2012年7月9日18时50分许,三亚海棠湾镇的林某某喝醉酒后跨上一辆“望江”牌二轮摩托车,他准备从蜈支洲岛往林旺江林村方向去,摩托车开到林旺江林村路段时,林某某由于醉酒精神恍惚,把正常走路的路人申某某撞倒致伤,申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他后来被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了现场,并给驾驶摩托的林某某作了酒精检测,结果发现他已属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20mg/dl。后来,林某某的家属与申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000元人民币。

  林某某醉酒骑摩托车算不算醉驾呢?该案引起了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1条则将机动车的范围概括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无论是依文义解释还是逻辑解释,一般意义上的二轮摩托车(燃油驱动)确为机动车无疑,因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延伸阅读

  醉酒骑时速超过“40码”电动车也算醉驾

  摩托车被认定机动车无疑,那么马路上最常见的电动车是何身份呢?据了解,国标GB7528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这就意味着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动车就符合了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也即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了。虽然生活中常见的电动车皆是符合国标的时速40码以下的“电驴”,但三亚市区道路上仍不乏横冲直撞的超标或改装电动车。因此,如果醉酒之后驾驶超“40码”的电动车辆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据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改案(八)施行起,截至2012年11月份,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计受理涉危险驾驶罪案件3宗3人,且均作出刑事处罚。(南岛晚报 赵庆山 王剑峰)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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