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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作业时沉没船工身亡 家属获25万元补偿费

2013年01月06日 11:23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船工杨某作业时渔船沉没,杨某死亡。船主刘某与死者妻子、儿子达成协议,刘某一次性支付补偿费25万元。事后,杨某年事已高的父母将船主、儿媳妇和孙子告上法庭,索要应属于自己的份额。

  死者妻儿与船主达成协议领了补偿款

  杨某受雇于船主刘某在渔船上工作。2011年9月2日,杨某在海上作业时,渔船沉没,杨某落水身亡。事后,赵某作为调解人向杨某父亲等人征求过意见。经协商,9月18日,杨某的妻子张女士和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与船主刘某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一次性给付补偿金25万元,其中包括杨某父母的赡养费,还约定了杨某“死后这一段时间的其他费用都由刘某另行承担。”为郑重起见,调解时村委会的人员也在场,赵某作为调解人在协议上签字,还特意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当地村委会的印章。协议达成了,杨某妻子张女士和儿子领走了25万元补偿款。

  老父老母状告儿媳和孙子

  不久,杨某的父母亲聘请了悦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把船主刘某以及儿媳妇张女士和孙子都告上法庭。老两口在法庭上说,在向船主刘某提出赔偿时,刘某说已经与儿媳和孙子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协议中却没有两位原告即杨某父母的签字。作为死者的父母,有权向船主刘某索要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此外,张女士、小杨没有经过两原告授权,无权代理两原告与刘某签订赔偿协议并代收赔偿款。刘某在明知签订的协议中包含有两原告作为被扶养人等内容的情况下,将赔偿款全部交给另外两被告。三人属恶意串通,依合同法,请求法院判令该协议无效;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款20.3万余元。

  被告刘某辩解说,他已超额赔偿了全部赔偿款,该协议有效,两原告无权再向其索要赔偿。他不可能也没必要与另外两被告恶意串通。另外两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明确表示,代表全家处理丧葬及赔偿事宜。在调解过程中,有双方的村委会及村领导在场。两原告曾表示,作为老人同意赔偿款不论多少分文不要,留给孙子小杨。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有理由相信另外两被告的代理权。

  被告张女士表示同意刘某的答辩意见并强调说,两原告曾表示无论赔偿款多少都留给孙子用来上学和找工作。被告小杨也表达了相同意见。

  两原告没表示“赠与与转让”

  三名被告都表明两位原告委托他们处理杨某死后赔偿事宜,但两原告没有表示出将赔偿款予以赠与或转让的意思。本案中,被告张女士和小杨作为死者的妻子、儿子,与作为雇主的刘某就杨某遇难赔偿事宜协商并达成协议,赔偿25万元,不属恶意串通,两人有代理权。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刘某已依约定赔偿完毕,原告要求刘某连带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该赔偿款中包括两原告的赡养费,该赔偿款25万元中的14万余元应由张女士和小杨给付两原告。

  2012年11月上旬,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小杨一次性给付两原告14万余元。2013年1月4日,记者从原告律师处了解到,律师已代两原告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文中为化名)( 大连晚报 记者 静河 )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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