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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校园伤害案嫌犯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3年01月07日 21:5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7日从河南光山县检察机关获悉,此前发生在当地的校园伤害案嫌犯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12月14日,在光山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发生校园伤害案,造成23名学生受伤,此外受伤的还有1名教师和1名当地群众。同年12月16日,光山县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闵拥军予以批准逮捕。

  因为此前闵拥军被传患有癫痫病,检察机关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光山县公安局遂委托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闵拥军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光山县检察院公诉科派员提前介入,就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监督。结果显示,闵拥军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光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属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人员一般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嫌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兴军)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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