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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靠买卖个人信息变身私家侦探 调查婚恋发家

2013年01月09日 11:2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个摆地摊卖油炸丸子的进城务工人员,凭着自己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熟悉,开始在网上承接“私家侦探”业务:从事婚前、婚外情调查。短短几年间,不仅买了车和房,还在注册成立的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掩护下,把业务扩大到跟踪、蹲坑、密拍等领域。

  1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这名“私家侦探”王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案主诉检察官刘蓓蕾告诉记者,经查实,2011年9月以来,王某非法获取公民户籍信息17条、公民车辆信息6条、公民手机通话信息3份、移动电话定位信息两份、住宿信息两条,这也是对其定罪量刑的证据链条。从其聊天记录、银行记录分析,王某应该还有其他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但因其获取信息大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现难以取证。

  网上交易获取信息

  2007年11月19日,王某注册成立郑州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私家侦探”活动。

  “公司算上我就两个人,只有一个文员平时在公司守着,我平时不到公司,只有谈业务时才去。”王某供述说,他的公司在互联网上有网站,网页上有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社会上的人如果有婚前、婚外情等调查需求时,就会打网站上留的电话与其联系。双方达成一致后,客户会主动提供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但有的信息需要自己想办法获取。

  王某说,现在互联网上有论坛、贴吧、QQ群,不仅在河南本地,在全国各地几乎每个地方都有类似于他这样的调查公司。他无法直接获取到的信息,就通过QQ在互联网上跟同行们联系。

  “在QQ群里,很多都是干我们这一行的。为了表示诚意,我都是先答应给对方钱,对方提供人员、车辆等日常信息,每条25元。如果是独家信息,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价格。”王某说,没有信息,就无法满足客户的调查要求,也没钱可挣。

  王某说,有个女孩通过网络与其联系,说她和有妇之夫刘某有感情纠葛,想调查刘某之妻的情况。这名女孩带着相关资料与他见面后,让他查一查刘某之妻有无婚外恋等行为,同时想让刘某之妻知道她和刘某的事,看看刘某之妻有何反应。

  “我就是通过网上交易,掌握刘某之妻的相关信息的。”王某说。

  调查财产信息最挣钱

  “跟踪、蹲坑、密拍等手段虽然耗费精力大,但在调查财产信息时效果好,也最挣钱。”王某供述说,在他人的帮助下,他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经查实,王某购买敬某及其家人户籍信息4条、汤某户籍信息1条、白某及其家人户籍信息5条、高某及其家人户籍信息5条、赵某及其家属信息两条;非法获取汤某等购买车辆信息4条;非法获取公民手机话单信息1条。 

  由于获取信息的来源和时间难以甄别和确认,办案人员通过王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与客户通过网络邮箱传递个人信息,但邮箱已被清空,无法查明非法获取信息的种类、数量。 

  主诉检察官刘蓓蕾告诉记者,虽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在办案实践中,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的源头往往难以查获,而大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信息都是几经转手或者直接购买于网络,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信息最初的来源。因此,除了一些户籍底卡、储户信息、新生儿信息等显而易见的是从国家机关、金融、医疗单位能获取的之外,对于其他一些综合类信息及经过修改的信息,办案人员很难从信息内容上判断信息的来源,给定罪带来困难。

  游走于法律边缘

  “市场有需求,但法律并不认可。”王某归案后说。

  据了解,199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确禁止开办“私家侦探”性质的民间调查公司。之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文,禁止开办追债公司。

  但这项规定并没有遏制住“私家侦探”的发展,众多具有“私家侦探”性质的调查公司,大多以“商业或咨询公司”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有的是正当合法的,有的则处在灰色地带。

  刘蓓蕾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新罪名,也为打击‘私家侦探’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罪名的具体认定,因为‘公民个人信息’与‘情节严重’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办案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私家侦探’还游走在法律边缘。” 

  据刘蓓蕾介绍,信息数量和是否真实有效是办案中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因此应当准确核实。然而,在几乎所有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以电子设备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因此涉案的信息数量往往较多。

  刘蓓蕾坦言,办案机关对如此大量的信息进行筛查,存在两个难点:一是信息重复;二是信息真实有效性无法验证。

  她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的秘密性,即公民个人信息秘密的存在状态,非经公民个人允许与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处置,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当以公民个人信息秘密性被侵犯的程度为评价核心。 

  -链接

  山西河津人原正、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拥正德,2008年在北京注册了“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经营范围是市场调查、法律咨询、技术会议服务,但实际主要接手婚外情调查。公司成立后,原正和拥正德各投资6万多元添置了照相机、摄像机、电脑、带有摄录功能的偷拍手表,具有夜视功能的偷拍手机等多种设备,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2008年2月,他们接手的第一单生意是一名女子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和私生子。拥正德与对方谈妥跟踪拍摄一天800元,要求委托人预付40%订金。此后,拥正德带着设备跟踪偷拍,几天后获取报酬2000元。2010年9月1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说“法” “私家侦探”行业应加强监管

  由于个人信息不断外泄给公民人身造成的各种困扰,由此引发的加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呼声始终不断。而以营利为目的的“私家侦探”公司,对于服务对象毫无甄别的“只要付钱,就给服务”,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个人隐私和信息的行为,更是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还会引发其他犯罪。如2010年,北京20多家“私家侦探”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被查。

  旺盛的市场需求,是“私家侦探”公司存在的根本要件。近几年,公安部门一直对“私家侦探”公司采取严打态势,很多人也认为“严打很有必要”。但仍有部分人士认为,与其严打不如辩证看待“私家侦探”行业。通过正视“私家侦探”的存在,加强监管和规范,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规则,来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记者邓红阳 通讯员赵敏君苏亚丽)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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