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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太委托孙女为代理人 告儿子索要赡养费

2013年01月10日 08:44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本以为膝下有4子2女可以老有所依,不想最小的儿子却拒不支付赡养费,百岁老太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1月9日,登封法院审结这起罕见的赡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王新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其老母张云现金1344元、小麦1700斤、玉米425斤、煤球2880个。

  家住登封市送表矿区偏僻山村的张云,从1912年4月出生到现在,已有百岁高龄。年轻时,她与丈夫含辛茹苦,将4个儿子和2个女儿抚养成人,并且帮儿女们成家立业,目前最大的长女已64岁,小儿子王新安也已经47岁。由于丈夫早年去世,加之自己年事已高,张云为此于2003年2月21日,找来本地两位德高望重之人,就赡养问题与儿子们达成协议:4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母亲14元生活费,每人每年给小麦200斤、玉米50斤、煤球360块。

  协议生效后,其中3个儿子均能够按时履行,唯独小儿子王新安在支付了一年的粮食、两个月的生活费后,拒绝继续履行义务。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张云委托其孙女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于2012年11月将小儿子王新安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近10年的生活费及食物等。

  针对老母亲的请求,王新安则一口咬定自己已经基本履行了赡养义务,请法院驳回母亲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云与4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后,王新安仅支付其生活费28元,小麦200斤、玉米50斤。从协议开始至张云起诉之日,共计9年6个月没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作为儿子,王新安有赡养母亲张云的义务,况且双方已经达成的赡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王新安应当依约履行。至于王新安已经履行的款物,应当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郭小生张太恒杨彩霞 (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婷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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