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因强奸获罪 出狱后“重操旧业”被抓

2013年01月10日 16:39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一男子早年就因犯强奸罪入狱服刑,谁知其不思悔改,出狱后再起色心,伺机作案,奸淫一名女子之后潜逃3年终被抓。2013年1年9日,该男子再次因涉嫌强奸罪被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至法院,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事情发生在2009年8月份。男子林某某在和林县一个工地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子吕欣(化名),心生歹念。可是,林某某知道吕欣是有家室的,而且她的丈夫也在那里,实在不便下手。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到了8月31日这天,终于被林某某逮着了机会。当日13时左右,林某某发现吕欣的丈夫没在,便对吕欣谎称自己感冒了,需要进屋暂时休息一下,敲开暂住在和林县某宾馆吕欣的房门后,林某某露出了自己的险恶企图。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对吕欣实施了奸淫。作案后,由于害怕案发,林某某畏罪潜逃,一逃就是3年。

  终究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林某某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事实上,林某某早有前科,而且还是因为同样的恶行。经查,早在2000年1月,林某某就曾因犯强奸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1月被刑满释放。依法审查查明上述事实后和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一款关于累犯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2013年1月9日,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截至记者发稿时获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何芳 通讯员 王寅生)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