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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情撞伤情敌危险驾驶被判三年

2013年01月11日 09:2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因男女关系问题与“情敌”王某发生争吵后,河北男子裴某情绪失控,驾驶轿车撞向王某及其朋友刘某等人。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裴某今年29岁,已经结婚的他喜欢上了自己的同事吴女士,而吴女士的男朋友正是王某。据裴某供述,2012年5月11日22时许,他将做好的饭菜送到吴女士位于天通苑东一区的家中,却把刮胡刀落在她家中。这个刮胡刀随后被王某发现,王某因此与吴女士发生争吵。

  裴某担心吴女士,就在其楼下的黑色轿车里等候。时间不长,裴某与王某见面并发生争执。一怒之下,裴某竟然驾驶轿车撞向王某及其朋友刘某等人。王某和刘某均被撞伤,出现不同程度的骨折,两人的一辆丰田轿车也被撞坏。

  见意外发生,曾有人先后拦截裴某让其停车。但是,裴某却拒不停车并欲撞向拦车者,因拦车人躲避及时才未发生严重后果。经鉴定,王某、刘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丰田轿车毁损价值1.2万元。

  在庭审中,裴某承认了故意驾车撞人的事实,并自愿认罪。但他辩称,因为王某等想要把他从车上拉下去,抢他的背包,他出于一时气愤才开车撞人。而对于这件事,王某则证实,事发当天,他去找女友吴女士,在屋内发现了一个刮胡刀,因此和吴女士吵了起来。裴某上门取刮胡刀时,他与裴某见面并发生争吵。

  在回家的路上,王某发现裴某开车跟踪自己,随后便被裴某驾车撞伤。吴女士则表示,裴某与自己相识仅十几天,裴某想追求她,但她明确给予了拒绝。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为泄愤,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裴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肇事车辆一辆并发还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记者张剑)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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