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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租女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01月11日 17:06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距离春节还有整一个月的时间,在外工作一年的小曾想到回家就烦恼起来。原来去年春节时,小曾的父母已经下发“最后通牒”,如果下次再没有带女友回家过年,那小曾也不用回家了。因此想通过租友的方式回家过年。

  小曾开始上网寻找“女友”,他发现“租女友回家过年”早已成为了一种风尚,渐渐系统化,甚至已纳入婚介机构的业务范围。租友之前,男女双方需订立合同,而且合同的各项条款分明。“服务按照日薪计算;在众人面前,乙方必须深情望着甲方;在众人面前,乙方须挽着甲方胳膊以示亲热;甲方与乙方发生身体接触的时间不得超过10秒。”这些看似并不严肃的说法都成为了“租友”合同的条款细则。小曾想知道:这样的“租友合同”是否会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租友”合同被认为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但是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租赁合同的租赁对象只能是物,人身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也就是说人的身体是不能拿来出租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只能将一些具象的财产作为标的物,而在租友合同中,不少条款针对的是感情、人身安全这样的抽象物,这些是不能作为债权标的物的。对于租来的“女友”为其提供服务的,这样的做法本身就违背社会道德,其服务更不具有劳动技能的内容,并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意义上的租赁,租友的行为,表面上是一种租赁行为,但是租赁的个体是具有能力行为人,这种权属是不能买卖的,这样订立的租赁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当事人也不能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记者马兰)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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