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致3死1伤 肇事水果市场摊主被判5年
2013年01月12日 15:4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房山区的秦某在去年元宵节买来烟花爆竹,本来想图个喜气,却不料自己的无心之失竟使三人丧命、一人遭受重伤。日前,房山法院已依法审结该起案件,判决秦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秦某系房山区某一水果市场摊位的摊主,2012年元宵节当天,秦某外出进货回来的路上,发现路边有人卖烟花爆竹,他就顺便买了一些。回到水果市场,他先放了一筒烟花,又放了一盒子爆竹。放完后就进了自家摊位,孰料,当秦某再次出来就发现临近的摊位着火了。
秦某看到着火后就赶紧喊人救火,并报警请求消防队支援。然而,由于当时天气干燥,加之水果摊位的顶棚都是易燃材料,火势很快失去控制。尽管消防队员与市场的人都积极救火,但悲剧还是发生了。这场火使三人丧命、一人受重伤。
该水果市场内悬挂有“水果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的标志,秦某自己也知道水果市场禁止燃放烟花的规定。秦某回忆说:“当时已经晚上7点多了,就懒的到外面大街上去放了,索性就在自家摊位前把烟花放了。”
房山法院认为,秦某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发市场水果棚前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水果区某棚顶着火,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导致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通讯员赵红巧)
【编辑: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