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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拒发外嫁女土地补偿款 当事人起诉获赔

2013年01月14日 16:30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口西秀镇博养村村民委员会的吴秀凤出嫁未离村。2011年10月,该村委会发放金沙湾第一期土地补偿款时,以“吴秀凤作为外嫁女、其夫作为上门女婿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为由,拒绝给她家发放土地补偿款。吴秀凤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经法院两审,最终吴秀凤胜诉。但该村委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后,该村委会又陆续下发金沙湾第二、三期土地补偿款,依然未给她家发放。对此,该村委会主任称,这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他也没办法。

  村委会拒绝给外嫁女一家发放土地补偿款

  据吴秀凤介绍,她出生于海口西秀镇博养村30队,2001年5月18日,与东方市新龙镇部道村委会村民高芳星登记结婚,2002年8月16日,他们的儿子出生。经公安部门批准,2005年7月21日,高芳星将户口迁移到博养村30队。两人一直在博养村生活生产及参加村民选举等活动。2009年,博养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土地入股村民参与分红。博养村村委会于2010年2月9日向社内村民发放使用二期股权转让款每人2000元,以及2010年6月9日向社内村民发放留用地回购款每人2000元,吴秀凤一家三口都有份。

  2011年10月11日,博养村村委会向社内村民发放村集体土地补偿款4000元时,却没有发给吴秀凤一家。吴秀凤找到村主任时被告知,2011年8月23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的《博养村委会集体款项分配方案》第二条规定:“每次分配前已出嫁外地其户口仍在本村的村女;凡是从来不属于本村户籍而定居本村的外嫁女的女婿且有入户在本村的”不属于集体款项分配对象。因吴秀凤属于外嫁女、高芳星属于上门女婿,村委会认为她家三口人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社组织成员,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分配土地补偿款。

  对此,吴秀凤非常气愤。在多次找村委会无果后,2011年11月10日,她将博养村委会告上法院。

  法院强制执行 终获12000元土地补偿款

  海口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从2001年5月,吴秀凤、高芳星结婚组成家庭后,一直在博养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村委会也向吴秀凤一家分配了二期股权转让款和留用地回购款;吴秀凤、高芳星还参与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行使了作为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因此,法院认定吴秀凤一家属于博养村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博养村小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利,有权取得其他村民同等数额的征地补偿款。2011年12月20日,秀英法院判决,博养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秀凤一家三口分别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

  随后,博养村委会提出上诉。2012年7月2日,海口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下发后,博养村村委会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无奈之下,吴秀凤申请秀英区法院强制执行,才拿到了12000元土地补偿款。

  尽管官司打赢了 后续土地补偿款仍没份

  虽然官司打赢了,但吴秀凤一家的情况并没有好转。随后,该村委会又下发了三次土地补偿款,分别是500元、1000元及2000元,但都没有发给吴秀凤一家。吴秀凤曾多次找到该村委会主任伍国仲,伍国仲口头承认,应该给吴秀凤一家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土地补偿款。但他表示,因其他村民不同意,他也没办法。吴秀凤说,村委会称她能告状,那就继续告吧。吴秀凤不明白,同样的官司还需要继续打吗?村里为什么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打一场官司律师费就需要几千元,这样的官司她也打不起。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村村委会主任伍国仲。伍国仲称,吴秀凤打赢官司后,后续土地补偿款没给她全家的情况属实。但这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不是他一个人决定的,现在这种情况他也没办法。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这是一种多数人牺牲少数人利益的“暴政”。村委会个别村干部或村民,无视生效的法院判决,不尊重法律,在老百姓维权过程中人为制造障碍,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故意折腾当事人。(记者 韩建东)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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