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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谈民诉法修改:强化诉讼诚信

2013年01月16日 13:50 来源:《求是》 参与互动(0)

  保障诉讼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

  ——就《民事诉讼法》修改访王胜明、奚晓明、姜建初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为学习贯彻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

  科学民主立法 完善法律体系

  记者:请谈谈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王胜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奚晓明: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和类型快速增加。2012年1—11月,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达678万多件,同比上升11.09%。除传统民事案件以外,公司、金融、证券等商事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推动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

  王胜明: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本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保护诉讼权利 强化诉讼诚信

  记者:此次修改如何体现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奚晓明: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修改条文100多处。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例如,为帮助当事人举证,规定了当事人具有启动鉴定程序、邀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并提出专家意见的权利,增加了当事人提起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增加行为保全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对当事人其他损害;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了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即执行员可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减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机会;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案外第三人对损害其权益的生效裁判提起诉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切实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同时,为了解决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规避执行问题,增加了对恶意串通企图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以及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制裁等规定。

  姜建初:为解决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问题,本次修改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大了对失信当事人行为的制裁力度,规定了对恶意串通企图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的制裁,增加对恶意串通企图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制裁,以维护诉讼秩序,促进诉讼诚信,保障司法公正。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现象,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证据制度 规范举证认证

  记者: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此次修改是怎样完善证据制度的?

  奚晓明: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明确了举证时限的确定,举证时限延长的条件、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这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具有积极作用。在适用举证时限制度时,规定要坚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合理确定举证时限;要充分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妥当适用举证时限延期规定;要慎重适用证据失权规则,确保只是在当事人对恶意逾期提交证据和逾期提交证据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不采纳该证据。

  姜建初: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法院认证完成的。本次修改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明确了举证时限制度以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完善了证人制度,改进了鉴定制度,增设了诉前和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确立了证据签收制度等。这些证据制度的确立,不仅对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举证,规范人民法院的认证和证据保全行为有重要意义,也对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判断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降低诉讼成本 提高司法效率

  记者:请谈谈这次修改在降低诉讼成本与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奚晓明:这次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完善了立案制度,规定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不同案件适用不同方式处理;完善了送达制度,增加了留置送达方式,增加了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简单快捷送达方式;缩短了涉外公告送达期间;修改了执行程序,规定在送达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增加了人民法院自行变卖被执行标的物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

  姜建初:这次修改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着力解决提高小额纠纷的裁判效率问题,形成了由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组成的多元诉讼程序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小额纠纷实行一审终审,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完善了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明确了第二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发回重审,使发回重审的条件更加明确。还规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在再审程序部分,对再审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限以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了合理调整。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这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权。请问在加强法律监督上有哪些新规定?

  姜建初:检察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在民事诉讼中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的具体落实,是司法规律和客观需要在立法上的体现。本次修改从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手段等方面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一是扩大了监督范围。检察监督从过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在规范和充实抗诉这一传统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察建议”这种方式;三是强化了监督手段。调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合理组成部分,是法律监督权运行的必要手段。本次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规定,提升了监督效果。本次修改加强了检察监督职能,但在如何实施监督上有的作了具体规定,有的仅作原则规定。检察机关要立足民事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监督的基本属性,规范监督行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配套措施 保障贯彻落实

  记者: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奚晓明: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实施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民事审判领域广大法官的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做了如下准备工作:一是妥善处理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在实施前举办了三期全国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培训班,准确理解新法的精神;三是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对新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些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人民法院报开设专栏,连续刊登文章,供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学习参考。

  姜建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等作出部署和安排。一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特别是要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过去出台的“两高”会签文件等司法文件的关系和适用问题。二要抓紧完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尽快出台相关解释和规则,规范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三要深入开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将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全员培训、全面学习。(记者 杨绍华 易赛键)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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