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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取消报废年限须强化“年检关”

2013年01月17日 17: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如果车主将“老爷车”永久保留在车库里,自然没问题;如果“老爷车”仍要上路行驶,如何保证它行驶安全?又如何保证它不增加环境污染?这就需要强化车辆“年检关”。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新标准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即取消了私家小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该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们好不容易买一辆车,如果15年后就要“一刀切”强行报废,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有些私家车虽已购置15年,但实际行驶里程并不太长,有些车虽行驶里程较长,但勤于保养,车况良好,没必要报废;另一方面,私家车是重要的私人财产,私人物权应受到充分尊重,将尚可使用的车辆强行报废,是对民众利益的损害,并造成巨大浪费。可能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新标准取消了私家小客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这是对民众多年呼吁的积极回应,是尊重民意的体现。

  新标准同时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私家小客车为60万公里。与强制报废不同,“引导报废”并无强制性,相关规定的用词是“可以报废”而非“应当报废”。这意味着,只要车主乐意,他也可以将私家小客车永久保留,陪伴终身甚至传给后代,成为名副其实的“老爷车”。

  而让人担忧的是,目前很多地方的车辆年检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形同虚设,被异化成“交钱买证”的交易。所以,取消私家小客车报废年限后,一方面更需严把“年检关”,另一方面可适当增加“老爷车”的检验频率,比如一年检验两次。对于经修理和调整后在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等方面仍不能达标的车辆,要坚决强行报废,至少禁止其上路行驶。公民的财产权当然应受尊重,但维护交通安全的价值优先,因为这攸关车主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作者单位:嘉兴日报社)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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