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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工商局撤销登记惹官司

2013年01月18日 09: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利用虚假材料登记1亿元资产公司案,今天在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该案源于1999年,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了私刻工商局印章伪造的营业执照,并将原5家发起股东公司总计仅有1630万元的资产,为达到登记注册条件变造为两亿元。2005年年初,三亚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核实后,于同年4月7日依法撤销其公司登记,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该处罚决定于次年得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支持。但6年后,该院却自行再审撤销了处罚决定,三亚市工商局不服,申请再审。

  2004年12月,三亚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时,有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工商部门于是立案调查。

  经查,金南华公司在申请设立时,为成立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公司,将5家股东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全部进行了变造,以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一半的限制性规定。

  经工商部门核实,将发起股东大寸金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2000年4月增资为500万元)变造成1.1亿元,将皇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造为4200万元,将元亨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造为3500万元,将甬燕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变造为1000万元,将哈尔滨市亚伦经贸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80万元变造为1000万元。其中,亚伦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是利用私刻的发照机关公章伪造的。除注册资本数额外,还伪造了假的法定代表人张学军。然后,张学军又利用私刻的亚伦公司公章签约,冒名成为金南华公司的股东。真实的亚伦公司根本不知成立金南华公司之事,且已于2001年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三亚工商局于2005年4月作出撤销金南华公司设立登记、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金南华公司对该处罚不服,先后向海南省工商局和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三亚城郊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三亚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成立了清算组,对金南华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时隔6年后,金南华公司再次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转至三亚城郊法院处理。2012年5月7日,三亚城郊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再审本案。

  2012年8月17日,三亚城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金南华公司再审时称,三亚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存在程序错误。金南华公司申请设立时,虽然变造扩大了各股东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但出发点是为了注册公司。虽有瑕疵,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撤销工商登记处罚过重。

  三亚工商局则称,该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已经依法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在媒体上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金南华公司在申请设立时,5家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均经过变造,而且亚伦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和加盖的哈尔滨动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均虚假,且真实的亚伦公司早在2001年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金南华公司以伪造哈尔滨动力区工商局的公章制作虚假的亚伦公司营业执照,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法律。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5家发起人变造行为并非有意破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且注册资本的变造不应影响设立有限公司登记,金南华公司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另行提供发起人真实企业注册资本材料加以改正;另外,金南华公司经营的“金佛”项目,已成为三亚旅游市场的品牌,撤销金南华公司的注册登记,不利于三亚本地旅游市场建设。

  2012年11月21日,三亚城郊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亚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原审判决。

  三亚市工商局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此案。

  2013年1月17日,三亚市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公开审理此案,《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全过程。

  庭审中,法庭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工商部门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三亚工商局辨称,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是金南华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提交了虚假资料,尤其是提交了伪造的亚伦公司营业执照,一审法院已认定。另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即“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私刻发照机关公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并且将5家发起公司资产总额从1630万元变造为两亿元,数额巨大。所以,以伪造的亚伦公司营业执照骗取金南华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金南华公司则称,在登记注册该公司时提供虚假材料和变造资产确实存在瑕疵,但工商部门在审核登记时也存在审核不严的过错,既然已核准登记成立了公司,也不能让金南华承担所有过错责任。撤销工商登记处罚过重。情节严重的依据是什么?为何不以较轻的处罚责令整改?希望法庭维持原判。

  三亚工商则辩称,即使工商局责令其改正,金南华公司也无法提交真实的亚伦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其发起公司净资产数额是其对金南华公司投资额一倍即两亿元资产的材料。私刻公章并伪造变造两亿元资产的材料虚假登记,无法进行整改,这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吴晓锋 邢东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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