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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友用POS机非法套现11万 首犯获刑6年半

2013年01月18日 14:19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一个由网友组成的犯罪团伙,从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然后申领信用卡利用POS机套取现金,先后获赃款11万余元。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该案首犯蒋某有期徒刑6年半。

  男子蒋某是江苏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去年年初蒋某得知,通过网络可以购买到他人的身份证信息,然后可以用这些信息办信用卡,并支取现金。他认为这是条发财的道,于是开始琢磨着利用该方法骗钱。在与网友刘蕊的聊天过程中,他将该想法告诉刘蕊。刘蕊经考虑后同意和他一起干,但她表示两个人可能忙不过来,让蒋某再找两个人。于是,蒋某邀请其他网友与他一起进行诈骗活动。一名男性网友虽未亲自参加,但却推荐了一名姓符的年轻女子给蒋某,符某从原籍陕西省来到天津,加入了蒋某的团伙。此后,蒋某的另一名男性网友燕某也加入了该团伙。

  为了作案方便,蒋某等人通过房屋中介在红桥区某小区租赁了房屋,并购买了电脑和打印机等犯罪工具。在网上购买了他人的身份证信息,伪造收入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之后,他们开始着手实施犯罪。2012年3月6日和12日,一名20多岁,操外地口音,自称名叫张欢的女子先后来到某银行,对工作人员说,她要帮同事代办信用卡,并将填好的4个人的信用卡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给了工作人员。经审核后,这4张信用卡都被批准。同年6月,该银行接到一名身份证持有人的投诉。该人称,她本人从来没有在该银行申领过信用卡,并要求银行查清此事。工作人员感觉事情十分蹊跷,于是火速与张欢进行联系,并要求她到银行说明情况,但张欢推脱不来。后来,张欢的手机关机,工作人员怎么也联系不上她了。经核查证实,张欢办的这4张信用卡共透支消费了1万多元。而这个所谓的张欢,其实就是本案被告人符某。

  去年4月,这一伙人再次实施了骗取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先是由符某来到本市河东区某银行,向工作人员咨询帮“同事”代办信用卡的手续。过一两天,符某的同伙来到该银行拿了几张信用卡申领表。时隔数日,符某的两名同伙将4个人的信用卡申领表送到银行。这几个人的信用卡都最终获批并被透支消费。此外,符某等人还在银行办理了多人的信用卡。从2012年3月至7月,被告人蒋某、刘蕊、伙同符某、燕某,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购得的身份证、伪造的产权证等虚假的证明材料,共同向北京和天津两地的3家银行骗取数十张信用卡,并将其中18张信用卡在朱某处利用POS机透支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2012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刘蕊、符某、燕某抓获归案,同时从蒋某处收缴赃款人民币1万元。同时从被告人租赁的房屋内查获信用卡35张、房屋所有权证45本、身份证105张、手机27部、公章9枚、手机卡76张以及办理信用卡情况记录及申领信用卡所需的相关资料等物品。案发后,4被告人分别退赔了赃款,现已发还被害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刘蕊、符某、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他人虚假的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刘蕊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符某、燕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曾受过刑事处罚,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悉,刘蕊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符某和燕某分别获刑3年和2年半。 (每日新报)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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