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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像机丢铁饭碗 “悔过小偷”起诉讨回退休金

2013年01月21日 13:40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因20多年前偷了一台录像机,耳朵失聪的老王(化名)丢掉了“铁饭碗”,为此20多年上不了班。还好,近日老王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最终赢得了退休之后的生活经济来源。

  盗窃一次 “休息”了20多年

  一念之差,一次偷窃,改变了老王一生的命运。无论他如何改过自新,20多年来,同事们始终没有接受他。

  老王原本是厦门某集体所有制工厂的一名工人,从事电镀化工等工作。但是,1990年2月老王因涉嫌盗厂里的录像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0年3月1日,厂长通知老王回到厂里上班。上班期间,老王时常无辜被丢石头和铁块,砸得他晕头转向,血流不止,以致患上严重的头痛病、耳鸣。

  被人打后,老王多次向厂长反映该情况。之后,经厂长同意,老王于1992年12月25日离开工厂,回家休息,并被告知等厂长处理好,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时通知他回去上班。

  然而,直至老王将近退休年龄之际,工厂都未通知其去上班,也没有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退休之后 生活陷入困境

  去年,已到退休年龄的老王因没有社保、没有退休金,老年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老王向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援。随后,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丁宏律师受法援中心指派,为老王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时,工厂辩解说,老王自1992年起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再也没有到该厂上班。1995年3月,工厂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已经依法解除。

  针对工厂的抗辩理由,丁律师反驳说,工厂没有将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书面意见送达给老王,至今没有办理过任何与老王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手续,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采纳了丁律师的意见,仲裁裁决确认老王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律师还帮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并为老王缴纳社保。

  经审理,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35100元,并按相关规定为老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判决,让老王的老年生活终于有了保障。

  律师说法

  违法解除关系 用人单位赔钱

  承办律师丁宏说,老王和工厂之间存在的是“两不找”劳动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工厂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老王因用人单位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和缴纳社保,而不得不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法援/文 刘奎宁/图)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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