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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牛户外广告如何获批 多位代表委员要求公开

2013年01月21日 14:4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州最牛广告大楼”背后是否有利益输送问题?20日,多位省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羊城晚报追踪报道的违法户外广告拆除事件,他们众口一词指出,应该公开天河区“烂尾楼”中水广场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签署的相关合同等信息。同时还要追究该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失职的责任,进行严肃行政问责。

  律师建议纪委调查

  “广州最牛广告大楼”的户外广告19日被广州市城管委强拆,拆除费由天河区财政垫付,令众人咋舌。“本来就违规,过期了没人追究,现在拆除还要花老百姓的钱,这是什么道理?”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连叹想不通,称一定要去找天河区相关负责人问个明白。

  “一定要追究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责任,这是严重的失职。”广东省政协委员李公明语气果断。他说,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该户外广告如此奇迹“活着”,这里面可能有腐败空间。“一定要进行行政问责,不能让户外广告成为某些部门的‘摇钱树’”。

  广州知名律师、城管社会监督员朱永平持续关注本报这组系列报道。朱永平认为这背后可能涉嫌利益输送问题。朱永平分析,这么大一个违法户外广告,按照相关规定是必须经过城管委批准的,要走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比如设立该广告谁去报批,依据是什么标准,批准人是谁?……这些信息都必须要查清楚。

  “现在还动用了纳税人的钱去拆除,市民更加有权利去监督这个背后的利益关系。”除了审批程序要公开,朱永平认为广告业主和投放广告商间的合同也要公开。“透过合同可以看到广告设置的时间、费用、批准单位等,之所以三番五令下整改通知不拆,可能是因为不想违约而在拖时间,主管单位也因为涉嫌利益关系迟迟‘不动手’。”

  “只有公开了审批程序和合同等相关信息,才可以看到背后的利益关系是否干净了。”朱永平建议,纪委和检察部门对此事也应该介入查处。

  拆除背后几多蹊跷

  户外广告的收益,政府能不能分到一杯羹?2009年广州市政府出台新规定,私人物业如果拍卖户外广告位,城管就跟物业的业主(私人)签订合同,私人委托城管来拍卖广告位,其中拍卖收益的60%归业主,其余40%归政府。时任广州市副市长苏泽群曾表示,“因为户外广告与其他广告不同,除了广告所从属的物业本身,还必须借助公共空间才能产生效益。而公共空间属于公众,政府只是代表公众取得其中的权益,并将这笔钱专款用于特定公众利益的管理工作。”

  不过,据了解,该户外广告并没有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是明显的违法广告,更没有走正常的拍卖程序。它的收益是怎么分的?目前不得而知。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如何正常拆除?根据2010年8月12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去年10月,广州市城管委还规定,凡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从被公告之日起15天内,当事人(设置者)须自行拆除其违法设置的广告(包括屋顶楼体广告和LED广告)和招牌及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的将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据相关人士透露,该户外广告去年10月份到期,但正在走申请延期的程序。不过,令人疑惑的是,既然该户外广告连最基本的证件都没有,又谈何可以延期?

  该广告的拆除费由政府财政来垫付,妥当吗?对此,广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必须弄明白该广告的收入有没有上缴财政,如果有的话政府先垫付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当务之急是要拆掉它,不拆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该负责人表示,关键是要向天河区了解当时该广告签署的合同,按照约定该谁付这笔拆除费。(记者陈晓璇)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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