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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网络反腐的法治化思考

2013年01月22日 14: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网络反腐的持续升温,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同时网络反腐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当理性分析、扬长避短,将其纳入法治反腐的轨道之中。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近年来网络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特性,在反腐领域取得了一些良性互动的成果。“表哥”、“房叔”、“香烟局长”、“局长日记”等各种经网络曝光的事件层出不穷,十八大之后,由网络曝光而引发的反腐行动热度不减,反腐败信息化的时代特征开始显现。

  网络自身具有局限性。网络信息来源真假难辨,不仅使网民被虚假信息误导的风险上升,同时极大的增加了相关部门辨认信息的成本。 网络技术易被人为操纵,产生所谓“网络自身腐败”的问题。一是网络反腐可能被滥用为打压政治对手的工具;二是腐败分子容易与技术人员勾结运用网络技术防范检举行为,同时利用网络技术找到被举报者人并对其进行迫害;三是易催生一些非法牟利的现象。最后,网络的公开性也对反腐工作本身造成一些消极影响。举报信息提前曝光,可能使腐败分子提前布局,事前通过串供或销毁证据,加大了案件查处的难度。

  网民群体的非理性。网络民意形成具有盲目性。目前我国的网民群体并不成熟,特征上呈现出年轻、易冲动、缺乏辨别力、社会财富占有少、地位不高的隐忧,网民自律意识亟待加强,容易出现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等问题。网络暴力的规制存在缺失,“人肉搜索”等侵权问题接踵而至。失实的举报对清廉的官员甚至无辜的第三人造成了侮辱诽谤,不仅影响到整个监督制度,也使得网络反腐本身的可信度打折扣。

  官方回应与监管的无序性。网络举报机制缺乏整合管理。分散无序的官方举报渠道不仅往往流于形式,并且重复的信息处理不利于政府效能的提升。同时,民间和官方的网络反腐平台双轨运行,二者并没有很好的衔接,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缺陷。举报从网络中来,反馈却难以回到网络中去。网络举报被查处的腐败具有的偶然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也缺乏彻底性。虽然相较传统反腐模式,网络反腐的过程更多体现了透明性,但公民的知情权仍旧处于没有制度保障的状况之下,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往往迫于舆论压力,没有明确的规则可循。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网络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不足,与网络反腐相关的监管、违法追究、损害救济制度尚未形成,难以满足规制网络反腐的需要。

  法律规制的作用在于扬长避短,为了更好地克服网络反腐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局限,使网络反腐的优势与已有的反腐制度相结合,从而发挥出更为持久的制度功能,在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上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网络反腐的制度衔接。要建立统一、权威的网络举报和揭露平台,避免重复举报等现象,保障举报受理的权威性和高效性。以现有国家反腐机构为基础,全面整合、重新配置针对网络反腐的职能安排和协调机制。要与网络媒体和民间反腐网站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挖掘反腐信息,同时进行专业化的信息甄别、筛选,使网络反腐成为长效化的反腐渠道。要完善网络反腐的信息公开机制。不仅应该对网络举报信息进行及时的处理,给出已经受理的说明或不受理的理由,还应该包括对网络曝光处理状况的及时反馈,对非属实信息的澄清,并向广大网民及时反馈腐败案件的查处情况。

  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救济保障。要完善举报人的保护机制,不仅要保证举报信息的秘密性,还要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当举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威胁的时候,对举报人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同时,还应通过奖励措施,完善举报人的激励机制。应当重视完善对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涉及的其他人员的相关救济制度,对不实散步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让网络反腐在高效、便捷的同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避免伤及无辜。

  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为了真正实现网络反腐法治化的目标,要高度重视公民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的权利,引导性立法应当多于管制性立法。重视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加强网民自律,通过发挥“软法”的作用,引导网络舆论理性反腐的氛围。建立公权力机关与网民自律性组织之间网络反腐的互动机制,整合社会资源,适时组建网民反腐协会,切实做好网络反腐的引导和规制工作。

  网络反腐的发展方向是融入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之中,而不是游离其外。要想网络反腐坚持开展下去,必须重视对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真正将网络反腐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之中,使网络反腐与传统的反腐手段有效对接,促进我国反腐工作的法治化转型,转变风暴式反腐、运动式反腐模式,以法治营造清正廉洁的环境。(作者:伍昉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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