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服刑被同监人打成重伤 起诉打人者和看守所

2013年01月22日 14:52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周某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被同监室的莫某打成重伤。为此,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莫某及看守所连带赔偿他的损失。看守所对此事要否承担责任呢?上周四下午,此案在晋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莫某因犯贩毒罪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留所服刑期间,因监室打扫卫生的小事,于2012年9月1日上午,与同监室服刑的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莫某不由分说就动手殴打周某。被同监人员劝开后,莫某又持塑料水管冲上前对周某进行猛烈的追打,后再次被同监人员劝开。周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有关部门鉴定,周某因外伤致脾破裂,并进行了脾切除术,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莫某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周某称:他在被莫某追打时有按铃报警,可看守干部过了一会儿才赶到,未能及时制止莫某的行为,才导致他受伤。莫某无经济赔偿能力,他的损失理应由看守所赔。为此,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莫某和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周四下午的庭审中,周某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即使被判有罪的人,其基本人身权利也应得到保障。看守所作为监管机关,有依法保障被羁押的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的法定职责。看守所监管严重失职,是导致周某被打伤的重要原因,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看守所方面提供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辩解称:当时事发突然,监管干警及时制止了莫某的打人行为,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周某的损失应找莫某索赔,与看守所无关。

  晋安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记者 陈鸿星)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