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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屋财物被盗 向房东索赔需先看租赁合同

2013年01月22日 16:39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杨先生:

  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租别人的,前不久因家中有急事,我向单位请假回清水河待了半个月,办完事后我返回住处时,竟发现租住房屋的门锁被撬开了,屋内物品被翻得乱七八糟,其中我放在屋内柜子里的700多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了,损失近1万元,由于至今未能破案,我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我的损失?

  内蒙古则维律师事务所王向东律师:

  就反映情况看,房东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合同的约定。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因按约定内容要求房东承担相应责任。2、租赁房屋是否符合合理的安全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负有提供能安全使用的租赁物,以满足承租人的使用用途。因此房东不仅要保证房屋在工程质量方面是合格的,可以交付使用,还应保证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若杨先生有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并且,因上述安全隐患而导致盗窃案的发生,则房东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3、若盗窃案是由房东实施的,则房东应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房东也将面临刑事法律制裁。(记者 郝文连)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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