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银行职员奸淫幼女获刑三年
中新网韶关1月24日电(李凌 汪次安 罗定海)广东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4日对现年54岁的某银行职员刘某奸淫幼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在韶关市某银行供职的被告人刘某通过上网与幼女张某(1998年6月出生)相识,刘某自称“刘诚”,并相互留下电话。同月25日,刘某约张某见面,二人一起逛街、吃饭、游玩。5月9日,刘某再次约张某到乳源县城游玩,并将张某带到山外山宾馆,与当时尚未满14周岁的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同月18日下午,刘某又将张某带到韶关市区兴隆酒店608房,再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某还通过张某认识了张的同学杨某(1998年9月出生),多次请张、杨两人看电影、吃饭。
2012年5月21日22时,张某、杨某两人都不想回家,于是发短信给被告人刘某,问他能否开间房给她们休息,刘某立即应允,并到兴隆酒店开了房,又带张、杨两女吃宵夜。吃完宵夜回到兴隆酒店后,刘某脱光衣服强行抱住杨某,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杨某的反抗。杨某将刘某推倒,跑进厕所并将厕所门反锁。
强奸杨某不成后,刘某转而对张某实施侵害,并不顾张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张某将受害一事告知父母,其父母报警,公安机关当即将刘某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