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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加强对诬陷、报复见义勇为行为等打击力度

2013年01月26日 12: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1月26日电(记者 秦逸)近年来,“见危不扶”、“见死不救”、“救而被污”的现象屡见报端,“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辽宁省政协委员、辽阳市人大副主任郭艳26日在此间召开的政协辽宁省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提案称,建议在条例的修订中,加强对诬陷、报复见义勇为行为等的打击力度,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使见义勇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和道德风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实践中看,目前见义勇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和标准问题,二是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保障特别是长效保障问题,三是见义勇为行为保障所需资金的落实问题。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1991年通过施行。郭艳建议,政府要在强调精神鼓励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及物质奖励。特别要重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抢救以及受伤或致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要建立快速便捷的评审机制,搭建畅通有效的绿色通道,保障受伤的见义勇为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和救助。

  郭艳认为,要在基本原则中,突出表明党和政府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弘扬社会正义的决心和信心,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关心,并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和行为标准作出科学、明确、具体的界定,鼓励和支持广大民众敢于见义勇为、乐于见义勇为。政府要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和服务机制,逐步提供受伤或致残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受助资金额度,为其子女求学或就业主动提供及时必要的帮助等等。

  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职责。要通过条例的修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及民政、财政、社会保障、卫生等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细化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始终。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将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所需经费的支出,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充足的资金保障等等。

  郭艳建议,在政府资金保障的同时,针对目前辽宁省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见义勇为专项资金难以落实,致使见义勇为人员得不到及时奖励和保障,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无法解决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规定可以通过捐赠、募集等多种方式,加大见义勇为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资金的使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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