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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应邀聚餐酒后坠楼身亡 邀请单位担责两成

2013年02月04日 16:1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周某原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的村委副主任,他应邀参加当地信用社组织的一项活动及会后聚餐。然而数小时后,周某被人发现从村委办公楼坠楼,经抢救不治身亡。周的家属向某信用社索赔。昨日,记者从办案单位了解到,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当地信用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20%,赔偿3.6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1年12月的一天上午。当时,某信用社在柳北区组织召开“信用村屯”的授牌匾仪式。周某作为村委副主任,和村委其他成员一同应邀参加。授匾仪式结束,组织活动的信用社邀请全体与会人员到附近酒店聚餐。当日下午2时30分,信用社工作人员全部从酒店回到单位上班,而此时,酒店尚有一些与会人员在场。

  3个多小时后,有人发现周某从村委办公楼的二楼坠落地面受伤。尽管医院全力抢救,周某还是因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住院6天后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某信用社在组织人员聚餐且供应白酒时未加以注意,未将醉酒的周某送回家或送到安全环境,导致周某处在危险境地而发生不测,在呕吐后的似醒非醒中步出房门并从二楼坠落,某信用社应该承担责任。周某的家属与某信用社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就向柳北区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被告某信用社的代理人辩解说,聚餐活动结束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有人喝醉,而且大部分人已离开,某信用社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周某已经安全地回到村委办公室,他出事的时间距离聚餐结束长达3小时,周某又是成年人,应该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信用社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调查确认,某信用社在组织聚餐活动中,不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某信用社承担20%的责任,向周某的家属赔偿3万余元。周某的家属不服上诉。

  柳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指出,被告某信用社作为活动组织者,在聚餐尚未结束时,其工作人员就离开酒店,没有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从村委办公楼二楼坠地,他长期在村委工作,对办公楼的熟悉程度要远高于被告某信用社,周某聚餐结束回到村委办公楼不能视为处于危险境地,某信用社也没有义务对村委办公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考虑到一审认定被告某信用社承担20%的责任比例,信用社未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该比例。(南国今报 记者杨建林 通讯员陆洋)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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