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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首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包工头获刑

2013年02月04日 17:26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因拖欠多人工资不予支付,34岁的谢某成为乌鲁木齐市因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入刑的第一人。

  公诉人指控,2012年,谢某承包了乌鲁木齐市“马德里春天”、“御园世家”、“莱茵庄园”和“航空家园”4家建筑工地部分工程。截至2012年9月,上述4个项目工程施工方给谢某支付了60余万元,但谢某却并未支付工人工资,反而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拖欠25名工人劳动报酬37.39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劳动监察部门从谢某处追回19.3万余元。

  庭审现场,谢某称,“我们干工地的行规就是干完活年底一起结算,我打算到了年底再给工人结算工资。”针对谢某的辩解,此案公开审理时,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谢某的一份承诺书,谢某向工人们保证收到工程款后就及时发给工人工资。公诉人称,在工程施工方给谢某付款,劳动监察部门找谢某谈话后,其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而将资金挪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用转移、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达373986元,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回的劳动报酬发还被害人,剩余的劳动报酬145416元由被告人谢某继续支付。

  此案公诉人沙书强检察官介绍,谢某无视劳动监察部门曾给其下发的支付令,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初级条件;其次,他具备故意逃避支付、隐匿财产的行为;第三,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3个月、且数额超过5000元—20000元,以上三点都触犯《刑法修正案(八)》。(记者杨萍 通讯员陈铁军报道)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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