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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竞拍后毁约致重拍 被判承担差价损失

2013年02月04日 18: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2月4日电 (吴丹 周琳 朱晓颖)参加拍卖活动竞得法院执行标的物后未能支付成交价款,导致拍卖标的在重新拍卖中被他人以低价竞得,原买受人肖某被法院裁定承担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4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肖某在拍卖中毁约造成的200万元损失进行执行。

  2012年7月,华信村镇银行因与光宇公司发生金融借款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光宇公司同意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后因光宇公司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华信村镇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光宇公司的房产和设备。同年11月14日,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光宇公司所有的11处有房产证的建筑予以公开拍卖。拍卖中,竞拍人肖某经过多轮举牌以716万元的价格竞得拍卖房产,依照拍卖规则,肖某应于同年11月24日前给付拍卖标的物成交款。后肖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法院认为,拍卖成交以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支付价款以保障拍卖目的顺利实现,现因买受人肖某未能及时支付成交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遂依法裁定重新拍卖,肖某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肖某承担。

  同年12月31日,拍卖公司对光宇公司房产进行重新拍卖,最终陈某以516万元的价款竞得拍卖房产,后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了成交款。法院依法决定对肖某因毁约造成光宇公司房产在两次拍卖中发生的差价损失200万元进行执行,肖某在第一次拍卖活动中预交的保证金30万元也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该案的法官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依法进行的拍卖活动,其目的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此,任何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济能力举牌竞拍,并在拍得拍卖标的物后及时支付价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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