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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凯迪拉克”顶包案开审 肇事者被判无期

2013年02月05日 09:14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5月发生在温州平阳县的“凯迪拉克”交通肇事顶包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范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6日凌晨1时6分,范某与友人喝完酒后驾驶凯迪拉克搭载何某、胡某离开。途径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南路“肯德基”前路段时,凯迪拉克与受害人叶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发生追尾。

  事故发生后,范某害怕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遂驾车逃匿。逃跑过程中,凯迪拉克再次撞到了叶某的宝马轿车,造成宝马车受损价值达14.7756万元。

  之后,范某驾驶的凯迪拉克又在新河桥撞到了骑自行车的赵某及行人方某,导致方某落水溺死,赵某轻伤。凯迪拉克也因撞塌新河桥护栏而无法前进。

  案发后,何某冒称自己是肇事车驾驶员留在现场为范某顶包,范某的另一朋友李某也叫来一辆出租车帮助其逃离现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

  2012年5月6日10时许,在范某的指使下,李某、胡某来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范某为躲避公安机关追查则逃匿到了朋友蔡某家中。蔡某明知范某犯罪仍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

  平阳警方经调查后还原了事实真相,确认范某系当天交通事故肇事者。5月8日下午,警方在鳌江镇蔡某家中将范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酒后违法驾车,肇事后逃避查处,不顾公共安全,继续驾车冲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致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某指使他人为自己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因范某系累犯,且犯有数罪,应从重处罚。范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的四名被告人因犯窝藏罪、伪证罪、包庇罪被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通讯员 倪祯子 见习记者 汪洋)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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