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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银行行长诈骗840万一审被判无期

2013年02月05日 11:42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周明(化名)曾在银行当过支行行长、分行副总,“能量”也很大,自称能帮企业贷款,还能低价购买顶账房等。

  检察机关指控,周明骗取4人共计84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周明是70后,辽宁人,大学文化,曾任一家银行沈阳某支行行长、一家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副总,被抓前是另一家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2011年8月,周明因涉嫌诈骗,被批准逮捕。2012年7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周明因犯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

  骗取840余万元还个人债务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周明利用一家银行沈阳某支行行长身份,虚构能帮助辽宁一家建材公司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增加账户资金流量为名,骗取对方65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

  2010年5月,周明担任一家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副总期间,以能买到便宜商品房为名,骗取一人85万元,后在对方追索下归还40余万元,尚有30余万元没有归还。

  2010年7月至8月,周明利用银行营业部副总身份,虚构能帮助沈阳一家房产公司办理贷款的事实,以交评估费等为名,骗取对方90余万元。

  2011年5月至7月,周明利用另一家银行沈阳分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能帮助沈阳一家医药公司办理贷款的事实,以缴纳评估费等为名,骗取对方近60万元。

  2008年8月至2011年7月,周明虚构能帮助他人办理贷款等事实,隐瞒自己巨额债务未清偿的真相,骗取4人共计840余万元,赃款被周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庭审理

  当庭否认诈骗称都是借款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周明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650万元欠款是借款,是他帮对方向朋友借款产生的利息,另外三起也为借款关系。周明承认,650万元除了偿还个人债务,还购买了房子、汽车等,而称能买便宜商品房、能安排工作等,都是为了揽存款吹牛。

  被骗的建材公司负责人称,周明说能给其贷款6000万元,需要把资金流量增大,需要将空白支票放在他那,他把支票给别人,别人再把现金存回来,就可以从账户上体现资金流动。但周明从其账户上取走的数额多,存入资金的数额少,差额造成的损失有600余万元。

  一名银行客户经理证明,企业的资金流量大小对贷款的影响不大,不能决定贷款能否办理下来,主要还是看企业真实销售收入。另一名银行行长助理也证实,就建材公司的实际情况,银行会觉得有风险,不会给其贷款。

  2010年7月中旬,周明所在银行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他已经没有职权再为别人办理贷款。2011年7月初,周明所在银行因其业务拓展没有进展,已经停止其工作。

  -一审判决

  被判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周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周明从建材公司负责人及其亲属所经营的企业中支出巨额资金用以偿还个人欠款、高额利息及消费,后又从他人处借款偿还从建材公司负责人处支出的款项,与建材公司负责人之间没有借款协议,要求建材公司负责人承担其向他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周明隐瞒巨额债务,虚构能为他人购买低价房的事实,骗取购房款,之后又陆续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钱款,用以偿还个人欠款,不能认定为普通借款关系。

  周明在已经被银行解除劳动合同,无力为企业办理贷款的情况下,虚构能办理贷款的事实,骗取评估费等费用。周明在对方企业不具备贷款500万元条件的情况下,仍以能办理贷款为由,收取评估费等费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明向他人交纳评估费,也不能证明周明与房产公司、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法院一审判周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华商晨报记者汤洋 )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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