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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一村支部副书记冒领低保金获刑7年

2013年02月06日 14: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 于立霄)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王小芹,利用职务之便,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涉嫌犯贪污罪被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小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小芹在1999年至2010年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民政、社保工作的过程中,负责本村低保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她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上级规定,未对本村低保情况进行公示,隐瞒部分村民享受低保的事实和发放标准,截留或冒领7户村民的低保金共计9.1万余元。

  部分村民发现王小芹冒领低保金的行为后,向村委会反映情况。针对本村低保户是否足额领取低保金的问题,2010年5月底至6月初,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并将低保户名单及发放标准进行了公示。但是在公示期间,王小芹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惩罚,将非法占有的低保金只是部分退还,大部分低保金却占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判处王小芹有期徒刑7年。但是王小芹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小芹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王小芹犯罪的事实、性质,原审法院作出的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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