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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劳动争议诉讼 诚信缘何成“奢侈品”

2013年02月08日 08: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在2012年审理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中随机选取100件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有67%案件的劳资双方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有56%的案件双方对是由哪方首先解除劳动关系各执一词。劳资双方是典型的一对一,两方对同一事实说法相反,那么至少存在有一方在“撒谎”。劳动争议诉讼,为何难觅诚信?如何防止出现“守法吃亏”,加大失信者的违法成本?这些问题都值得有关部门研究。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12年审理的1680件劳动争议诉讼上诉案件的分析中发现,98%的案件的上诉原因集中在对事实认定的争议上。是什么导致具有唯一性的劳资关系的具体事实如此难以捉摸?

  佛山市中院发现,在劳资纠纷诉讼中,屡屡出现了一些企业利用档案管理优势制造虚假诉讼证据,以及劳动者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将离职时间推后、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为夸大工资数额等诉讼失信情形。

  谁让谁背了黑锅?

  2012年7月17日,佛山市中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原因是原告黄叔找到了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错误地采信了被告的说法。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7月,黄叔将老东家南海某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超长试用期少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4万元。

  法庭上,诉讼双方对黄叔的入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各执一词。黄叔说:“我是2010年5月进入公司,书面劳动合同签署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一年后,公司非但不让我转正,还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我解雇。”

  而公司代理律师给出的说法与黄叔南辕北辙:首先,入职时间是2011年2月;其次,因其干活拈轻怕重,不愿上夜班,公司进行违纪处罚都无法改变他这种工作作风,只好在2011年5月,将仍在试用期内的黄叔“炒”了。

  “这完全是捏造污蔑。”法庭上,黄叔十分气愤,“2011年4月,公司以应付客户检查为由,骗我在一份落款填着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上签字。”

  “前后签的两份合同都抓在公司手上,我没有副本。”无奈的黄叔只能提供一本自2010年5月起定期有款项打入但却不知付款方的银行存折以及一个匿名拍摄的2010年公司火灾现场视频来佐证自己的劳动关系。然而,这两份证据都显得苍白无力。

  相较而言,被告公司拿出了大量证据:落款时间为2011年2月的劳动合同原件、员工履历表复印件、人事管理制度和违纪通告书、考勤记录等等。

  与黄叔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阿帆。阿帆起诉称,其2011年3月进入被告南海某建材公司做副经理。“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月薪1万元。然而进入公司后,公司非但不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还不帮其买社保且长期拖欠工资。”阿帆无奈之下于同年11月离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建材公司赔偿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发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等共计18.5万元。

  对于关键的入职时间和薪金标准,建材公司给出了不同的版本:“阿帆是2011年10月入职的,在那之前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入职后也只是担任采购,工资标准是1600元。”

  “10月份前,我从来没见阿帆在公司出现过。”出庭作证的员工雷某言辞凿凿。与此同时,建材公司还提供了员工试用及转正跟踪记录表、公司员工名册、考勤打卡表等证据进行佐证。乍眼一看,事实似乎就是建材公司说的那么回事。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又说签了劳动合同,却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真无赖!”电器公司的代理律师指着黄叔,对着法官嘀咕。

  双方都有所隐瞒,法院如何评断?2011年9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叔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有限,不足以推翻被告有众多证据支持的事实陈述,遂确认双方于2011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判决支付黄叔7000多元的拖欠工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得到二审维持。

  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只有劳资双方知道,尤其在一对一的博弈中,得拿证据说话。本以为可高枕无忧的电器公司万万没想到,在黄叔不屈不挠地进行调查申诉下,竟然找到了案件关键证据——工资存折自2010年5月以来的转账单。

  看到银行查询回执清单上,赫然写着公司名字与公共账号,电器公司感到情况不妙,连忙拿出了另外一份劳动合同,而合同签订时间正是黄叔所主张的2010年5月。

  法官陈智扬解读公司此时的动机时说道,只有让这份劳动合同赶紧“重见天日”,电器公司才可能规避因不签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还有阿帆所在的建材公司。

  “你们在撒谎!”阿帆气愤地拿出一份会议签到表,里面清晰记载着建材公司2011年8月召开的一次采购会上,阿帆和公司老板卢某夫妇、几位高管、主要职工代表都到会并签名确认。

  “公司的诉讼材料都是为应付法庭编造的!10月之前我可没少为公司落力干活。”阿帆还拿出了一批采购合同、工作交接单、出差申请表等一系列在同年10月之前就形成的材料,上面清晰地盖着建材公司公章。

  在劳动仲裁阶段大获全胜的建材公司没想到阿帆还有这撒手锏,顿时阵脚大乱。“我要澄清。”建材公司急忙补充道,“之前我方与阿帆只是合资合作关系,直到2011年10月发现阿帆的资金根本无法到位,才让阿帆要么走人,要么以普通工人身份留在公司,所以阿帆手上会有相关会议记录、工作交接单等材料。”

  事后,建材公司补充提交了老板卢某、高管唐某、员工农某与阿帆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与附件汇总。

  经过深入调查,主审该案的南海法院里水法庭副庭长彭建华发现,原来建材公司经过“高人指点”,凭借入职、考勤资料都由单位单方保存这一天然优势,重新编造了一批档案,企图瞒天过海以逃避法律责任。而这招还真起了点作用,成功骗过了仲裁员的法眼。

  “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2年12月17日,佛山市中院对黄叔诉电器公司劳资纠纷案进行再审宣判,认为电器公司事后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不属于二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决定不予采纳。

  “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5月就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判决电器公司赔偿黄叔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双倍工资罚款共计3.6万元。

  “都拿出劳动合同了,怎么还要罚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宣判后,公司方代表一直在法庭上抱怨。

  “对于能否采信电器公司再审时突然拿出来的证据,我们非常纠结。”陈智扬法官告诉记者,“但合议庭最终还是决定不予采纳2010年5月的劳动合同,其目的在于对电器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从2010年5月开始的举动予以惩罚,警示这种影响恶劣的诉讼不诚信行为。”

  相较于电器公司,建材公司受到的教训更为深刻。再次开庭质证新证据后,结合阿帆确实加了这几名QQ好友,却不能说出好友的身份这一有悖常理的情形,法庭基本采信了建材公司的第二种说法,判决建材公司支付3090元工资给阿帆。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法院给建材公司开出了罚单:因伪造证据,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害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对建材公司处于司法罚款5000元。法庭同时对协助提供虚假证言的雷某罚款1000元。

  “纸是包不住火的。因为时间间隔过久,而无法理清案件事实的情况毕竟是极少数。”佛山市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崔景诚说道,“在法庭上的不诚信行为常常是经不起细的推敲的。”

  防止出现“守法吃亏”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主要案件事实说法不一,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体现。佛山市中院在2012年审理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中随机选取100件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有67%案件的劳资双方对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有56%的案件双方对是由哪方首先解除劳动关系各执一词。此外,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过错,双方也往往说法不一。

  劳资双方是典型的一对一,两方对同一事实说法相反,那么至少存在有一方在“撒谎”。

  佛山市中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民四庭副庭长奉芳告诉记者,根据现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如果承认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有证明劳动者入职离职时间、月工资、加班等情况的举证责任。这对于他们而言,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一些企业就利用了档案管理优势,企图钻空子。

  “在诉讼中失信,并非企业方的专利。”奉芳介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常常碰到劳动者漫天要价;利用单位的管理漏洞,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将离职时间推后;在没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为夸大工资数额等诉讼失信情况。

  针对劳资纠纷中的失信诉讼行为,该院副院长谢阿桑表示,要严格证据认定和证明标准的把握,防止出现“守法吃亏”。谢阿桑建议,将案件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遇到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分别举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更需要加强庭审询问。对于那些不符合常理的解释、足以能够引起合理怀疑的证据,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补充其他证据辅助判断。

  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大多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谢阿桑建议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必要时,如工资发放账号不属于企业所有、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等情况,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

  “失信只是劳资纠纷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让失信者失利,这是司法裁判应该要坚持的原则。”佛山市中院在分析报告中指出。

  案件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劳资诉讼失信的主要原因大多出在证据上。“应严格限制新证据范围。”谢阿桑认为,对于劳资双方延迟提交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证据形成时间和延迟提交原因,“如果一方当事人之前明确否认某一事实,事后又拿出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论该项证据是否新近出现,都可以认定该方当事人有隐藏客观证据的主观故意。只要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应当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待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佛山市中院建议,一旦发现,必须重罚,以加重其失信成本。法院除了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司法拘留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劳资双方在人力资源力量对比上的失衡也是导致具有强势地位的一方“言不由衷”的原因,尝试建立由第三方来中立管理保存人事档案、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实行劳资中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思路。法院还建议,政府劳动部门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让失信企业难以经营,让失信劳动者难以就业。章宁旦 邓新建 林劲标 凌蔚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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