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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未录用 试用工资还要付

2013年02月08日 10:32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蒋某去某教育培训机构应聘幼儿英语教师的工作,他向公司递交的简历中包括自己的本科毕业证书、专业英语能力测试证书以及教师资格证等。公司方面与蒋某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通过试用后将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近期公司发现蒋某所提供的学历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都是伪造的,遂决定不与蒋某继续签合同,也拒绝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对此,蒋某非常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公司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蒋某试用期间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蒋某以伪造的从业资格证应聘,其行为构成欺诈,公司方面可以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记者 刘纯)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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