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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商家误导消费者 消费维权拒绝忍让

2013年02月17日 10:0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无论是巧立名目乱收费,还是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都是商家违法背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虽然不能说无商不奸,但在目前的市场上不良商家的确较为普遍的存在着,消费者必须擦亮眼睛,敢于挺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案苑版中为了两元餐具费而将餐馆诉至法院的李英杰是一位值得人们为之叫好的消费者。餐馆收取一两元的餐具费的现象,许多消费者都曾碰到过,却习以为常,认为一两元钱是区区小事,即使不合法也采取忍让的态度。我们认为,正是一些消费者的忍让态度放纵了一些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使得某些商家得寸进尺,肆意妄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能够像李英杰一样依法维权,据理力争,市场上的不良商家必定会大为减少。

  与不合理收费比较起来,商家的欺诈行为性质更加恶劣。所谓欺诈,就是商家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为此而遭受的损失,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人民法院是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伞。本期案苑版案例中消费者的合法诉求都受到了保护,这必然激励更多消费者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更加规范化。 (胡勇)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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