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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造船厂爆炸1死1伤 多名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2013年02月17日 13:4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临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去年下半年辖区内一家造船厂发生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1死1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造船厂发生爆炸1死1伤

  去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7时10分左右,在临高县金牌开发区的一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造船厂,在建的渔船琼陵水170××号艏楼下的淡水舱和艏尖舱发生了爆炸事故。当时,船舶公司工人高×在艏楼内正使用气焊焊割作业,安装电线线路;叶绿×在艏楼门外的甲板上负责配合给高×送安装电线线路的一些工具。由于当天经白天太阳曝晒,170××渔船的艏尖舱和2个淡水舱油漆中的二甲苯等物质挥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明火高热能发生了爆炸。造成高×当场死亡,叶绿×受重伤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据悉,该起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临高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对此次事故的原因和处理问题提出了严厉查处的要求。县政府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细致现场勘查、取证和召开分析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死者高×在艏楼密闭空间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气焊焊割,因170××渔船经过白天太阳曝晒,艏尖舱和2个淡水舱油漆中的二甲苯等物质挥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了爆炸。

  死者未经安全操作培训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船舶公司忽视安全,对现场潜在的危险视而不见,严重违反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二是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三是在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员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进行排查整改,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四是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未做到位,细节管理存在问题。五是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未按相关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是该企业作业船舱等场所在施工作业前没有提前进行检测,对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管等不到位。七是没有在必须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并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八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九是造船厂把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船舶公司、出租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另外,死者高×未按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擅自使用氧气、乙炔进行风焊作业。

  多名责任人

  被通报批评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临高县安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县安委办决定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赵清×、海南三亚××渔业公司陈为×、兼职安全管理员王志×、王建×等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本报记者组)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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