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实名举报成反腐利器 分析称保护举报人须先打内鬼

2013年02月18日 15:0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保护举报人须先打“内鬼”

  中央纪委、监察部近日表示:“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此后,全国多地纪检监察部门也纷纷表示鼓励实名举报。2012年,在一系列的反腐败手段中,实名举报已经成为较为快捷和有效的反腐利器。

  在反腐进程中,也出现了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现象。以至于更多的人会首选匿名举报。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消解了民众的反腐信心,影响了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更严重阻碍了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因为易于联系、走访举报人,实名举报更为检察机关认可和鼓励。与匿名举报相比,实名举报人通常掌握更充分翔实的证据和材料,对于举报受理单位而言,能大幅提高工作效率,这种举报方式同时降低了虚报、谎报举报线索的几率。因此,实名举报不仅要鼓励,更要形成制度。

  鼓励举报尤其实名举报的前提,是要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举报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完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都明文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指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但现实中,却一再有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可见问题的症结并非缺少法律法规,而是有更大的权力介入和干预,使现行执法机制中问责形同虚设。比如举报材料落入被举报人手里,所举报的问题交由被举报人“亲自处理”。这些“出卖”举报人的问题,鲜见有人被追责。

  从以往经验和教训来看,保护举报人须先打“内鬼”。有必要规定不同泄密情形和造成的后果,问责到具体承办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不力甚至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尽可能地降低举报人的举报风险,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应制度化。比如建立举报人紧急避险电话制度、举报信息明示和结果反馈制度、举报人紧急避难场所制度以及举报人奖励制度,等等。

  只有举报人越有安全感,腐败分子落马的几率才会越大。(文/李松)

【编辑:马婷婷】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