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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分析:普遍做法可用法规固定

2013年02月18日 15:19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行政类事业单位可以怎么改

  过去对行政类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上作出统一界定,建议依法完善认定标准,并将改革中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文/任进

  十八大重申“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这是在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指导意见》)以后,中央再次强调的重要任务。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地位比较特殊,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

  对此,学术界加强对行政类事业单位的研究,探讨其改革路径和法治化方向,可以为实务操作提供一定参考。

  改革首先要明确对象。《指导意见》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大类。所谓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中央编办并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为依据。

  从授权角度认定,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如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也有少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授权的情形,如根据《公路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授权由公路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依照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这与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不同。

  还有由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如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但按照中央改革要求,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央(国家)部委文件、地方党委政府文件等,不能作为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依据。

  从职能角度认定,《指导意见》界定的“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表述比较宽泛,可依法具体分析。例如,一般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章,中国证监会经《证券法》第179条授权,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机构,由于不对外承担行政职能并作出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类事业单位。

  改革对象范围确定之后,按照《指导意见》关于政事分开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多渠道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推进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可考虑整体转为行政机构,具体采取方式可以有:结合大部门制改革,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不宜合并的,优先调整为现有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考虑认真梳理职能,原则上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如果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类别由行政类调整为公益类,并按照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进行改革;如果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可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如果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逐步萎缩且工作任务严重不足,可予以撤销。

  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考虑将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建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需要提醒的是,在推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把法治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强调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这就要求正确处理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严格依法改革和规范。

  鉴于过去对行政类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上作出统一界定,各地方、各行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情况和做法不尽相同:有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有行政机关依法或自行委托的;有的单独设置机构,有的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有已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也有仍然作为事业单位的。

  对于这些行政类事业单位,可以考虑在梳理其执法主体类型、职能和人员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认定标准。

  同时,随着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建议相应修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注意体现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规范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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