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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推乘客下地铁站台 或被强制医疗

2013年02月20日 03:1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精神病人涉嫌将乘客推下站台,虽然因为精神状况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不过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方近日对其提出“强制医疗”申请。2月17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新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1月30日,涉案精神病人宋某在北京市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将在站台边候车的李某推下站台,致李某被正在进站的列车碾轧,多处受伤。

  2013年1月6日,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于2013年1月7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月11日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由于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中,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检察机关认为,宋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依法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解读

  新程序避免“被精神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过去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遇到嫌疑人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基本上都会启动精神鉴定,但是这种由公安机关启动的鉴定由于未能进入诉讼程序曾引发学界的疑虑,如权力被滥用可能导致嫌疑人“被精神病”。而新刑诉法设计出了强制医疗程序,由公安机关写出意见书送交检察院、检察院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决定,从而从程序上使实体权利得到保障。

  ■ 法条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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