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三村官伪造报表侵吞抗洪救灾款获刑
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益民村委会主任吴某辉、村委会妇女主任兼出纳吴某、村委会会计朱某,为侵吞国家抗洪救灾款项,竟虚报名目冲账。2012年3月,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3人不服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月19日,万宁市法院重审以贪污罪,对3人判处一年半至一年有期徒刑。
经查,2010年10月,万宁市万城镇政府拨付给益民村委会抗洪救灾工作经费20000元;同年11月10日又拨付农业救灾资金33546元,这些资金共53546元均由吴某辉等3人以村委会名义提取并开支,但其中的45363元未向万城镇村账镇代理核算中心报账冲销。吴某辉、吴某商量以虚报水利补助费、修路补贴等名义,由出纳吴某制作报销表冲账。其间,朱某参与了部分制表。
之后,吴某用“维修水利误工补贴”、“巡逻队救灾转移人员生活补贴”、“修理村路生活补贴”、“特困群众补助”、“春节干部补贴”、“春节搞卫生清洁误工补贴”等项目,制作成18张报销表合计金额45363元,并由3人冒用其他村民在报销表领款栏签名后,交由吴某辉查核签名,拿到万城镇村账镇代理核算中心冲账。
经查,3被告人以18张假报销表冲账的45363元中,有33609元公诉机关未予核实、无法确认其属于贪污,其余的11754元由吴某辉三人共同占为己有。案发后,吴某辉三人分别退款20000元、2.3万元和2000元。
法院认为,吴某辉、吴某、朱某身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协助政府发放救灾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救灾款11754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记者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