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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家庭教育社会责任缺失致青少年犯罪易发

2013年02月25日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北京警方目前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因涉嫌轮奸已被正式刑拘。

  李某上次进入公众视线,同样是因为一起违法事件:2011年9月6日21时左右,当时15岁的李某与他人一起,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附近因纠纷谩骂、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被收容教养1年。

  李某的个人经历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当前的青少年群体,在家庭教育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李某的经历来看,我国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未成人犯罪预防方面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从历年的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的人数都不少。”教育专家、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家庭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现在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李某从上一次违法到这一次涉嫌犯罪,间隔的时间并不长,充分说明了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

  熊丙奇认为,现在很多家长都没有尽到对孩子监护的责任。就拿李双江之子来说,他上一次“出事”时根据媒体报道属于无证驾驶,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其家长没有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也是很多家长犯过的错误。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从李某这次涉嫌犯罪可以看出,在上一次违法之后,家庭教育的短板没有及时补上。

  在此次李某涉嫌轮奸事件被披露后,人们还注意到,包括李某在内共有5名犯罪嫌疑人。相关媒体还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称,年龄最大的生于1989年,其余4人都是“90后”,但均已超过16岁。

  近年来,青少年中间出现的团伙犯罪现象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记者所报道过的某地打掉的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中,成员均是“90后”,最大的出生于1991年,最小的只有16岁。

  “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团伙犯罪,除了家庭教育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社会原因。就拿李某事件来说,犯罪嫌疑人是在酒吧里喝酒之后再实施相关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网吧这样的经营性场所,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结果导致了大量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尤其是团伙犯罪行为在这类场所滋生。”熊丙奇说。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发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有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这样的规定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否则,就是在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熊丙奇说。

  此外,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看,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惩戒机制方面,也有一些值得反思之处。

  “对于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比如,青少年在进入相关机构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教育,如何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熊丙奇说。

  “与成年人知道行为后果不同,青少年因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他们并不知道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的严重性,其行为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认为是‘无预谋,缺乏意志力、控制力’的越轨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说。

  “对于青少年犯罪,应该像对待任何青少年问题一样,要强调社会责任。”皮艺军说,我国至今仍在运用成人的刑法去应对青少年犯罪,儿童保护的理念尚未进入司法层面。同时,我们还没有一部具有实体和程序意义的独立的少年法,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杜晓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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