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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严控“以人查房”违背民主法治的原则

2013年02月25日 10:01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最近,国内多地立新规严控“以人查房”。毫无疑问,这些新规的出台与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房姐”事件有关。但房产登记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公共信息。因此,在“房叔”、“房婶”、“房姐”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多地推出严控“以人查房”的措施,显然违背法治原则,更与中央反腐败决心相悖,其负面作用不应忽视。

  首先,严控“以人查房”没有法律依据。与动产不同,不动产是以登记公示作为所有的标志。而登记就是为了公示,通过登记公示,既能够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也能使第三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因此,从不动产登记和公示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排除房屋信息的“隐私性”。隐私是公民依法采取手段保护的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而不动产经过登记公示的程序,属于一种应当公开并应当被人知悉的信息,它不属于隐私的范畴。所以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显然,我国不少地方以“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为由,严控“以人查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严控“以人查房”的理由难以成立。有些地方严控“以人查房”的理由是“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这其实是站不住脚的。不动产的登记公示本来就是公开的,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不正常流出”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信息,是国家信息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房产管理部门在管理这些房产信息的时候,“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诚然,我们处于信息化的时代,就有可能有人利用公民的信息违法犯罪。但不能因为有人利用信息犯罪就把合理的、应有的信息公开和服务也取缔。值得关注的倒是:为什么明明应当公开的信息,还会有一个“不正常流出”的问题,究竟是什么人、为了什么要限制不动产信息的公开?此外,“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也很令人奇怪,如果市民的房产来源合法,经过登记公示的信息公开会有什么“安全担忧”?从法律上说,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示公开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如果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公示会引发居民的安全问题,则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早就该废除了。显然,一项法律上成熟的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公示制度并不会对居民的住房安全构成威胁,唯一能够有威胁的,就是那些“房叔”、“房婶”、“房姐”们的利益。而这些人得以曝光,不正是不动产的公示制度为中国的公众带来的公平和正义吗?

  第三,严控“以人查房”不利于反腐败。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始终是人民群众关注的头号大事。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各级党政机关理应抓住这一契机,以不动产的公示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扩大反腐败的成果,而不应是纷纷推出严控“以人查房”的措施。公民隐私确需保护,但官员房屋往往与其职务和公众利益紧密相联,在一定程度上公众应具有知情权。因此,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必须体现“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推进我国反腐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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