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人民政协报:“官员减刑假释”需制度阳光化

2013年02月25日 11:35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有资料称,全国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贪腐高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一方面是服刑官员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另一方面是普通老百姓难享同等待遇。一方面是民意对官员减刑假释的极大不满,另一方面是相关解释说“符合规定”。有问题的地方就有漏洞,虽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还算一个刚性条件,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却长期缺乏具体条件和标准,导致减刑假释在实践中成了监管执行机关及干警自由裁量的产物。

  为了避免减刑假释的随意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记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各省市相应制定了《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但依然难以解决司法不公和腐败的问题。而服刑的相对独立,又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无从介人。即使2009年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所有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减刑、假释一律要进行公示”,但一则这一要求没有形成正式法律制度,各地执行力度不一,二则没有解决记分考核中分数由来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使得法院往往只注重并认可分数对减刑假释的决定意义,没有起到根本的作用。

  在完全量化的科学性还没有解决的背景下,尽可能地制度化、阳光化,保证透明与公正,纳入多主体的评价,扎牢减刑假释的“篱笆”,确保减刑假释工作符合社情民意,消弭公众对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流传着一些不信任的情绪,便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现实路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沿着听证、庭审的方向,尽快制度化、可操作化。为了避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听证、庭审”像公共产品一样出现“听而不证”、“逢听必涨”等类似问题,就必须汲取前车之鉴,一开始就在制度的设计方面尽可能地精细、完备。

  笔者认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听证、庭审”,必须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在总体的制度设计上,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法国的矫正法官制度和美国有关狱政管理的“法院长官”和“法律命令”制度,从而让监管执行机关与具体的教育改造和管理考核机关紧密联系;二是同等条件下,官员从严,一般人要求“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官员是否可以考虑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三是参与听证的主体必须尽量广泛,除了之前已经被吸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监督员之外,狱友、公众、媒体、学者都应该按一定的比例纳入;四是尽量吸纳民意,可由人民陪审员、司法监督员为主进行裁判;五是要解决好救济渠道,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有完善的救济渠道进行救济;六是完全阳光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申请、考核、报减、听证、庭审、裁决都应该全部上网,接受公众监督。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腐败,是司法腐败的重要一环,不可小视。服刑官员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人们对反腐决心的期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应尽快顺应民意,实现制度阳光化,避免沦为“腐败”的继续。(郭文婧)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