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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孩吸毒喝酒猝死 酒吧被判承担40%赔偿责任

2013年03月04日 10:46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16岁女孩陈某苗在吸食毒品后,和朋友前往酒吧大量饮酒,结果因酒精中毒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陈某苗的父母因此将涉案酒吧经营者黄某青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记者昨天从宝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苗的父母自行承担本案60%责任,被告黄某青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苗的父母91868.8元。

  被告黄某青在宝安区22区公园路工业区2栋经营一家酒吧,该酒吧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1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陈某苗和另外4人到该酒吧饮酒,至上午10时,同伴发现睡在酒吧沙发上的陈某苗已经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某苗属吸食毒品(氯胺酮)、大量饮酒后,因酒精中毒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陈某苗生于1994年11月11日,系农村户籍。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发生是一个不幸的悲剧。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吸食毒品属于违法行为,死者陈某苗事发时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应懂得“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道理。但其却在吸食毒品后,和朋友前往酒吧饮酒,在毒品和酒精的双重作用下,酿成悲剧。最后,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本案中,被告黄某青作为酒吧的实际经营者,在死者和其同伴前往事发酒吧消费时,没有仔细核对死者是否已经成年,并向其提供酒类饮品,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至于原告所称的被告违反规定,通宵营业一事,法院认为,虽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娱乐场所有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的时间限制,但该条例中所称的娱乐场所仅限于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而根据广东省《关于做好我省娱乐服务场所审批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酒吧属于娱乐场所、居民服务场所以外的其他服务场所,因此其通宵营业并不受限制。综合以上分析,法院判令二原告自行承担本案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深圳商报 包力 吕静)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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